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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4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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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