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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0條

為謀促進長期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資 計畫分為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兩種 ,並各依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 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連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 ,非計畫型逕依性 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舉借 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十四 年九月二十六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行及行政院經 建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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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