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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7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 業預算書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四 年九月二十六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 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額百分之 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投資事附屬單位預算,以合 併報表方式表達。 前項被投資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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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