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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16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6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 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前 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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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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