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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9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 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 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部、中 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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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