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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1條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 五年三月七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 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九日以前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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