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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6條

八十六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主 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五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事項 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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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