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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2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 (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核,直屬行政院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 央銀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四年十 月二十一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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