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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3條
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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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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