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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 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 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 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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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