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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8條

第 二 章 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在中 央政府所在地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於全國其他各地舉行, 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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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6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第7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事會聘請之。第9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第10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第11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互推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第12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第13條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均為…第14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依其事業得設各種委員會。第15條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第16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17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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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