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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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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3條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 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均為當然出席人,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 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 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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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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