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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6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 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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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