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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9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 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 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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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