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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2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 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 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 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 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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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