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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5條

中華民國各省 (市) 得設分會,縣 (市) 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 ,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 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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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