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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2條

機要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機要文件之簽辦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府通訊保密裝備聯繫暨軍用密語文件之保管與處理。 (四)關於總統、副總統攝影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名章之典守及鈐蓋事項。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手令之登錄及承轉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私人文件之檔案管理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外國民間團體請蒞臨或請頒英文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二)關於本府重要英文函件或資料簽辦事項。 (三)關於本府重要外文文件資料中譯或重要中文文件資料英譯事項。 (四)關於外國人士建議、請助等函件簽辦或迻譯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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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