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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5條

人事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府編制、員額、文職人員任免、分發、銓審、陞遷、俸級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資政、國策顧問聘免事項。 (三)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四)關於本府公務人員人事資料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府軍職員額編配、任免、考績、獎懲、升遷、進修、俸級、保險、退伍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文職人員考績(成)、獎懲、保障等事項。 (三)關於本府戰略顧問任免事項。 (四)關於本府差勤管理、識別證製發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等事項。 (六)關於本府總值日安排及維護等事項。 (七)關於本府軍職人員人事資料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本府文職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撫慰及照護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文職人員訓練、進修等事項。 (三)關於本府文職人員保險及各項補助等事項。 (四)關於本府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等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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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