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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三、關於本府組織法、處務規程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之法制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各單位辦理有關法令事務之會辦、諮詢或訴訟協助事項。 六、關於法令資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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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