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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6條

會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公務統計資料彙整建檔。 (二)統計定期報表編輯製作。 (三)專案統計資料蒐集報告。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本府主管概算、預算案及預算等編製事項。 (二)本府單位概算、預算案及預算之編製。 (三)所屬機關有關經費動支之核轉事項。 (四)本府年度預算案及決算立法院審議之備詢資料彙整事項。 (五)本府單位預算執行控制、內部審核及單位決算之編製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本府歲入、歲出各種報表及主管決算編製等事項。 (二)各類傳票及付款、轉帳憑單編製、簿籍帳務登記;辦理預算執行收入支出單據憑證保管送審等事項。 (三)本府主計人事等相關案件及系統維護。 (四)本處公文收發用印及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追蹤。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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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