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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3條

侍衛室分設四組及醫務所,各組、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情組 (一)關於安全情資蒐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警衛計畫之策訂與警衛整備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訓練計畫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全般通信業務整備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侍從組 (一)關於隨侍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內衛組: (一)關於寓所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行政組 (一)關於人事管理、人事勤務等辦理事項。 (二)關於庶務、福利等事項。 (三)關於後勤、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醫務所 (一)關於總統緊急醫療作業相關之醫藥整備與救護訓練等事項。 (二)關於辦理本府門、急診醫療業務及各項中樞慶典等醫護事項。 (三)關於預防保健及急救訓練等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前項第五款醫務所之業務,由第三局會同督導管理。 侍衛室掌理有關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 有關本府及總統寓所周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之警衛安全維護事項,由侍衛室配合國家安全權責單位,會同本府相關單位,協助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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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