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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9條

第一局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布憲法增修條文、法律、發布命令、批准及公布條約等簽辦事項。 (二)關於發布特赦令、減刑令、復權令及核可行政院覆議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行政法規及簽署行政協定報備案事項。 (四)關於中央民意代表註銷名籍及發給政務官撫卹金報備事項。 (五)關於國內民間團體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特任、特派、特聘、任命等人員任免事項。 (二)關於簡任(派)及薦任(派)公務人員任命事項。 (三)關於將級軍職人員任免事項。 (四)關於警監及警正警察官任官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備查事項。 (六)關於國內機關、學校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幕僚作業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暨所屬部會呈報政務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呈報機關業務案簽辦事項。 (四)關於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呈報機關業務案簽辦事項。 (五)關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呈報地方政務案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府首長請假、出國、監交等人事案簽辦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出國訪問案及與友邦元首、政要往來外交函電之簽辦翻譯事項。 (二)關於外國元首、副元首訪華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外國駐華大使人選同意案簽辦事項。 (四)關於外交及僑務政務案簽辦事項。 (五)關於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案簽辦事項。 (六)關於華僑集會、國際會議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公布案,與年度總決算公告事項。 (二)關於國家發展政務呈報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國際財經合作與情勢分析呈報案簽辦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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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