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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7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 (二)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 (三)關於本府機關安全維護之協助防範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宣導、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及廉政會議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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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