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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10條

駐外名譽領事,於呈由主管使領館館長轉報外交部核准後,得辦理各項證 明及簽發貨單等事宜,所收規費應按月匯交主管使領館館報解。 駐外名譽領事非經外交部特准,不得核發護照及簽發各項護照簽證,對於 有關申請案件,應轉送主管使領館照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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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