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 第5條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5條

駐外名譽領事,除因特殊情形經外交部特准者外,不得與駐在國之中央政 府直接交涉;但得與其轄區內地方政府隨時直接辦理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 所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