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 第8條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8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出生、死亡、結婚、離婚依據本國或駐在國法令規定 ,應由名譽領事證明者,得於呈准主管領館或使館後,照章簽證明書,並 呈請領館或使館轉報外交部備案。 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或回復事項,非經層轉內政部核准,名譽領 事不得簽發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