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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13條

駐外名譽領事經辦文件,應設立檔案,妥為保存,於職務終結時,並應全 部列冊呈送主管使領館存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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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