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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使領館,為名譽領事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館,及管轄名譽 領事轄境之中華民國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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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