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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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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9條
未立遺囑並無合法繼承人之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身故時,如死亡地國家 與中華民國間有條約換文或慣例,准由領事代表遺屬領受者,名譽領事得 於呈准主管領、或使館後,暫時保管其遺產,並即呈請主管領館或使館轉 報外交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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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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