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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11條

對災區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獎狀或獎牌: 一、自費修復並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 二、捐資或捐贈材料設備等,具有實質幫助者。 三、積極推廣保存維護活動,顯具成效者。 四、善盡修復職責並表現優異之承包廠商,或得以發揚傳統施工技術之匠師。 五、製作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工作報告書優良,足為表率者。 六、積極配合政府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七、具有其他具體貢獻事實並經縣市政府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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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