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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12條

獎勵由本人或推薦人檢具請獎事實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項資料,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文建會審核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獎勵經查不實者,撤銷其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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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