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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6條

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內容或修復計畫完備者。 三、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因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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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