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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第3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與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之服務費用。 二、緊急搶修、修復及再利用等之工程費用。 三、其他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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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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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災區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獎狀或獎牌:一、自費修復並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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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補助及獎勵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編列經費支應。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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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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