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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5條

符合第二條之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損歷史建築所有權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三、受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完成書表初審,彙整轉陳文建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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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