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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第7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分四期撥付如下: 一、第一期撥款:申請案件經文建會複審通過者,撥付核定費用之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期撥款:於補助項目委託或發包完成簽訂合約後,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撥款:於補助項目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經縣市政府會同有關單位查核通過者,撥付百分之二十五。 四、第四期撥款:補助項目執行完成經縣市政府勘驗後,通過文建會複勘者,撥付尾款。 前項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修復總經費百分之十者,採一次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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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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