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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4條

補助額度不逾核准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但修復個案情形特殊,經文建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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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