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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以 測量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照震災後實地現況,並參酌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予以調整界址 。 二、以街郭、自然界、斷層帶或顯明地界為範圍,就該範圍內土地面積增 減分析結果,依面積增減比例調整界址。 三、震災後實地現況界址曲折者,得予截彎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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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