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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9條

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土地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應製作相關圖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 埋設界標,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進 行協議,協議成立者,應依協議結果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逾期未完成者 ,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第一項之相關圖說包括震災前原地籍圖、震災後現況圖、震災前後面積分 析表及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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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