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 第9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9條
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土地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應製作相關圖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 埋設界標,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進 行協議,協議成立者,應依協議結果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逾期未完成者 ,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第一項之相關圖說包括震災前原地籍圖、震災後現況圖、震災前後面積分 析表及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