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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2條

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 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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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