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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6條

實施災區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地籍調查前先辦 理現況測量並製作現況圖,作為地籍調查之參考。 前項現況測量,如發現地層有重大變動者,並應會同工務 (洟設或都市計 畫) 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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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