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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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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