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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地層未發生移動或地層 雖發生移動稚其土地界址相對位置未變形或其變動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 定之法定誤差範圍內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三規 定辦理地籍圖重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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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