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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工務 (建設或都市計畫) 單位已依本條列第七條規定辦 理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檢討修正者,應將修正後都市計畫樁位有關資料送交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及完成實地點交,據以辦理地籍圖重測。都市 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之檢討修正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都市計畫之變更應配 合都市計畫樁位檢討修正成果辦理。 直轄市或縣 (市) 工務 (建設或都市計畫) 單位未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 理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檢討修正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照實地 現況及本辦法之規定先行辦理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坐標之檢討修正 或都市計畫之變更,應配合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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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