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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11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之災區失業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經銀行核貸者。 二、為申請創業貸款所創事業之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前項利息補貼之期限、數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準表訂定,並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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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