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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 第15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15條
領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補貼: 一、於受補貼期間另行就業。 二、申請人非為投資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四、申請貸款之文件資料不實者。 申請人應於前項各款所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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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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