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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13條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銀行貸款放款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一、申請表。 二、創業計畫書。 三、營業證明影本,其登記日期應於災區失業者資格認定日期之後。 四、經核貸銀行加蓋災區失業者創業貸款章戳之貸款本息繳交證明。 五、一個月內勞工保險卡影本。 六、領據,應記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七、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延長前項申請期 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以一次為限。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由各該機構核定。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 、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檢齊加蓋災區失業者創業貸款章戳之貸款 本息證明、足資證明近一個月內持續營業之證明資料及領據,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前一季之利息補貼,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前一季之利息補 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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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