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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災區設置求職求才單一作業窗口,適時適地提供災 區失業者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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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