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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 第4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4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失業者資料,送當地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資料後,應依下列順序建立災區失業者人力資 料庫,並輔導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 一、負擔家計之災區失業者。 二、受災失業者。 三、災區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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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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