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 第4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4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失業者資料,送當地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資料後,應依下列順序建立災區失業者人力資 料庫,並輔導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 一、負擔家計之災區失業者。 二、受災失業者。 三、災區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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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