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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辦事細則規範地震測報中心的工作事項、職責、組織、人員編制、任務執行等相關事務,以確保地震監測與災害防救工作的順暢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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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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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綜合規劃科。 二、地震監測科。 三、地震資料科。 四、地震系統科。 五、測報技術科。 六、地球物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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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測報業務施政計畫、科技計畫、預算與出國計畫之提報及管制考核。 二、地震科技計畫之委辦、會議召開及合作交流。 三、為民服務相關業務、地震防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四、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五、地震測報及防救災業務之規劃;行政規則之訂定、聯繫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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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地震監測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感地震報告、海嘯警報、火山噴發訊息等資訊發布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地震測報系統與作業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二十四小時地震守視業務之規劃、聯繫、執行及督導。 四、地震、海嘯及火山等相關重大事件之資訊彙整。 五、其他有關地震監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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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地震資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資料之處理、備份及統計。 二、地震資料處理系統與作業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地震資料庫索引檔案之整理及更新。 四、地震季報及年報之編纂。 五、特殊地震活動觀測之分析;每月地震活動例行分析報告之撰寫。 六、其他有關地震資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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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地震系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與地球物理儀器之採購、管理及維運。 二、地震與地球物理站房之場址規劃、勘選、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地震與地球物理資料之傳輸線路申請、管理及維運。 四、中心電力空調消防設備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五、庫房及財產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地震系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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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測報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測報技術之研發、轉移及支援。 二、即時地震站資料之傳輸及接收;整合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資料服務展示系統與地球物理資料庫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四、資訊系統及設備之安全、管理、維運。 五、其他有關測報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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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地球物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球物理資料之處理、備份及提供。 二、地球物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地球物理觀測資料之綜合分析。 四、地震前兆之分析技術研發。 五、其他有關地球物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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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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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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