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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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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第3條本中心設下列科:一、綜合規劃科。二、地震監測科。三、地震資料科。四、地震系統科。五、測報技術…第4條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測報業務施政計畫、科技計畫、預算與出國計畫之提報及管制考核。…第5條地震監測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有感地震報告、海嘯警報、火山噴發訊息等資訊發布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第6條地震資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資料之處理、備份及統計。二、地震資料處理系統與作業之建置、管…第7條地震系統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與地球物理儀器之採購、管理及維運。二、地震與地球物理站房之場…第8條測報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測報技術之研發、轉移及支援。二、即時地震站資料之傳輸及接收;…第9條地球物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球物理資料之處理、備份及提供。二、地球物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第11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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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