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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辦事細則
› 第10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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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一、綜合規劃科。二、地震監測科。三、地震資料科。四、地震系統科。五、測報技術…
第4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測報業務施政計畫、科技計畫、預算與出國計畫之提報及管制考核。…
第5條
地震監測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有感地震報告、海嘯警報、火山噴發訊息等資訊發布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6條
地震資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資料之處理、備份及統計。二、地震資料處理系統與作業之建置、管…
第7條
地震系統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與地球物理儀器之採購、管理及維運。二、地震與地球物理站房之場…
第8條
測報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震測報技術之研發、轉移及支援。二、即時地震站資料之傳輸及接收;…
第9條
地球物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球物理資料之處理、備份及提供。二、地球物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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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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